每一克毒品流入社会,都可能摧毁一个家庭;每一条毒链暗中滋生,都在挑战法治底线。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特别推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古次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入库编号:2024-06-1-356-021)》。该案被告人古次某某组织、指挥跨省贩卖、运输7397.2克,其犯罪链条横跨云南、四川两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司法机关以雷霆之势斩断毒网,明确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标准,死刑核准彰显“零容忍”态度!让我们以此案为鉴:于社会,凝聚“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共识;于司法,坚守“毒患不除、绝不手软”底线;于未来,筑牢“天下无毒、万家安宁”根基。
2017年2月底,被告人古次某某安排曲比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带领肖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从四川省西昌市前往云南省购买毒品,并将用于支付毒资的银行卡交给曾某某保管。3月24日,古次某某本人或通过他人向上述银行卡转款。曲比某某按照古次某某安排,与毒品卖家联系,查验毒品质量后,于4月1日返回四川省,肖某某、曾某某作为人质被毒品卖家扣押。4月29日,古次某某通知曲比某某到西昌市准备接收毒品。5月2日,古次某某安排肖某某、曾某某向毒品卖家支付购毒款39.66万元。同日,毒品卖家雇车将古次某某所购毒品运到西昌市交给曲比某某。随后,曲比某某携带毒品到西昌市建昌路某浴足中心等候古次某某时被抓获,古次某某亦在浴足中心门口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21块,共计7397.2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川3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一服务项目、被告人古次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曲比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0月26日以(2019)川刑终395号刑事裁定经典案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对被告人古次某某的死刑裁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古次某某的死刑裁定。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古次某某伙同曲比某某等人非法购买、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7397.2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古次某某纠集同案被告人曲比某某参与毒品犯罪,出资购买毒品,安排曲比某某带人联系购毒并查验毒品、接收毒品,安排向毒品卖家支付毒资,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曲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受古次某某指挥,地位作用、罪责小于古次某某。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涉案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涉案毒品数量超过死刑适用标准且罪责突出、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可以依法适用死刑。同时,量刑时不能“唯数量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一审: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4刑初60号刑事判决(2019年4月3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终395号刑事裁定(2020年10月26日)
原标题:《四川审判·案例推介丨一克毒品摧毁一个家庭,七公斤贩运毒主犯的死刑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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